金融资产
期货交易

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应当如何进行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申报?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负责填报非居民交易或持有的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数据,境内期货公司需填报非居民保证金账户余额、变动及服务费收入,并按规定申报其他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数据。具体执行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通知要求。

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数据申报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6]15号)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数据采集规范(1.1版)》的通知(汇发[2016]22号)要求执行。


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负责集中填报非居民交易或持有境内特定期货产品的情况,具体填报至C01表,填报身份为“作为3-境内结算机构报送”。鉴于初期交易品种有限,可暂由期货交易所填报,未来交易品种扩大后,由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统一填报。


境内期货公司(会员)应填报吸收的非居民保证金账户余额及变动情况(D05-2表)和向非居民收取的服务费收入(E01表)。境内期货公司如发生其他对外金融资产、负债及交易,也应按照汇发[2016]15号和汇发[2016]22号文的要求进行数据申报。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35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问答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35号)政策问答(第一期) 2018-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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