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付款
期货

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经纪机构办理期货交易实物交割项下的货款结算应当如何进行涉外收付款申报?

对于轧差净额结算还原数据的申报,根据全收全支原则,期货公司应以自身名义,向存管银行提供还原数据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使其至少包括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的所需信息。

为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经纪机构提供结算服务的期货公司应在实物交割货款结算当日进行两类申报:一是轧差净额结算申报;二是还原真实交易的申报。 (1)轧差净额结算的申报 在货款结算完成当日,期货公司应虚拟一笔结算为零的涉外付款,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收/付款人名称均为期货公司,交易编码标记为“999998”,“收款人常驻国家(地区)”为“中国”,其他必输项可视情况填报或填写“N/A”(半角大写英文字符)。 存管银行应在轧差结算日(T)后的第1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完成此笔虚拟付款数据的报送工作。 (2)还原数据的申报 对于轧差净额结算还原数据的申报,根据全收全支原则,期货公司应以自身名义,向存管银行提供还原数据的基础信息和申报信息,使其至少包括涉外收付款统计申报的所需信息。 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经纪机构作为买方时,在货款结算完成当日,为其提供结算服务的期货公司应同时进行一笔资本项下资金汇出(交易编码为724000)和一笔货物贸易资金汇入(交易编码为121030)的申报,汇出和汇入资金金额均与相应实物交割全部货款金额一致,交易附言中应注明“原油期货”字样。但期货公司可不进行实际的资金划转。 境外交易者或境外经纪机构作为卖方时,在货款结算完成当日,为其提供结算服务的期货公司应同时进行一笔资本项下资金汇入(交易编码为724000)和一笔货物贸易资金汇出(交易编码为121030)的申报,汇入和汇出资金金额均与相应实物交割全部货款金额一致,交易附言中应注明“原油期货”字样。但期货公司可不进行实际的资金划转。 存管银行应按照轧差结算日期编制还原数据的申报号码,同时应将还原数据的“银行业务编号”填写为所对应的前款轧差净额结算交易的申报号码,以便建立轧差结算数据与还原数据间的对应关系。存管银行应在轧差结算日(T)后的第1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完成还原数据基础信息的报送工作;第5个工作日(T+5)前,完成还原数据申报信息的报送工作。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35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政策问答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经纪机构从事境内特定品种期货交易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5〕35号)政策问答(第一期) 2018-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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