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残保金申报缴纳期限调整后,原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如何填报“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告2023年第5号)第三条规定,残保金申报缴纳期限调整为按年申报缴纳后,原按月(或按季)申报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不再按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12(或4)后的计算结果填报“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项,变更为直接按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填报“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项。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告2023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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