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
扣除项目

对个人转让存量房时,既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证明的,如何确定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人转让存量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对既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按转让存量房交易价格全额5%的征收率计征土地增值税。

1、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文件规定:“ …… 三、个人转让存量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时,对既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证明的,税务机关可采取核定征收办法,按转让存量房交易价格全额5%的征收率计征土地增值税。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地[2006]456号)第三条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2、对个人转让存量住房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第三条规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2.《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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