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是否有调整?

根据《关于更新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23〕51号)的规定,一、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附件3中“二、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的具体范围”所列企业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在“(一)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下属企业”项下企业中删除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荔湾作业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文昌13-1/2油田作业公司。 (二)在“(二)中国海洋石油对外合作公司”项下企业中增加博道长和石油有限公司、哈斯基石油作业(中国)有限公司、爱思开新技术株式会社和爱思开尔世恩株式会社,并删除台南-潮汕石油作业有限公司。 (三)对“(四)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下属企业”项下企业名称进行变更:将“胜利石油管理局海洋钻井公司”调整为“中石化胜利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海洋钻井公司”;将“中国石化集团上海海洋石油局”调整为“中国石化集团上海海洋石油局有限公司”;将“上海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总公司”调整为“中石化海洋石油工程有限公司”。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十七条“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按上述调整后的企业名单执行。 三、本通知自上述企业设立登记、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之日起执行。
《关于更新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财税〔202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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