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担保
损失
税前扣除

企业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是否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担保。


因此,对于企业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是否能税前扣除,主要看是否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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