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家公司搬家服务过程中肯定有“运输”,需要区分运输服务与装卸搬运服务吗?
实务中一般不会区分,“搬家服务”属于一项业务中存在“搬运”和“运输”,从主业,按照“物流辅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开具发票申报增值税(如果实践中各地开票有差异,可以与所在地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分析如下:
依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可知,
装卸搬运服务,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者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活动。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这两者区分的核心是“使用工具”和“运货空间范围不同”。但就“搬家服务”其实上述两个服务都有涉及。
装卸搬运服务:比如将家具从楼上搬到楼下的车上,工具是小推车或人力,属于装卸现场之间或者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的装卸和搬运活动。
交通运输服务:从原住址到新住址(空间转移),工具一般是载货汽车。
所以,“搬家服务”本身是一项混合的经营业务,一项业务中既涉及装卸搬运服务又涉及交通运输服务,类比混合销售行为,税率从主业。而“搬家服务”大部分情况下是短途,本身来看“搬运服务”高于“交通运输服务”,所以“搬家服务”按照“物流辅助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更合适。
注意:“一项业务中既涉及装卸搬运服务又涉及交通运输服务”此处是“类比”混合销售行为,因为目前税收相关法律只规定了“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货物+服务),而没有“服务+服务”混合业务的规定,但实务中也会类比适用。但正在审议的《增值税法》中有规定“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所以,期待《增值税法》的颁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