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流合一
税收

税收中的“四流合一”中的“四流”是指什么?

四流”是指货物流/服务流、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其实税收相关法规中并没有“四流合一”这样的字眼,“四流合一”只是实务中习惯说法,其最初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流”是指货物流/服务流、发票流、资金流、合同流。

其实税收相关法规中并没有“四流合一”这样的字眼,“四流合一”只是实务中习惯说法,其最初源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关于业务真实及虚开发票的规定,实务中认为“合同”是业务真实的佐证之一。所以,有“四流合一”的说法。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至二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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