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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哪些税收优惠?(河南省)

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抵减税额;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9000元定额抵减税额。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2号)规定:“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 河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河南省财政厅公告2023年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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