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小型企业、第三产业和医院排放应税水污染物,如何核定计算每月应纳环境保护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湖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23年1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小型企业、第三产业和医院排放应税水污染物


1.能够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


月应纳税额=月应税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月应税污染当量数=月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


2.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但有独立测量设备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


月应纳税额=月应税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月应税污染当量数=月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


污水排放系数为0.8。


3.无法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和用水量的:


(1)医院


月应纳税额=月应税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月应税污染当量数=病床数÷污染当量值


(2)餐饮业


月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3)餐饮业以外的其他行业


月应纳税额=特征指标数量×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适用税额


餐饮业以外的其他行业是指《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1)中所列明的其他行业,特征指标数量是指床位数、台数、张数、个数、条数、支数等。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湖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23年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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