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规模化禽畜养殖场排放应税水污染物,如何核定计算每月应纳环境保护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湖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23年1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规模化禽畜养殖场排放应税水污染物


月应纳税额=月应税污染当量数×适用税额


月应税污染当量数=月均存栏量÷污染当量值


月均存栏量为月初、月末存栏量的平均值


规模化禽畜养殖场标准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46号)确定的规模标准执行。


1.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湖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23年1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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