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营改增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规定:“八、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十二、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执行财税〔2007〕92号和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生的应退未退的增值税余额,可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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