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企业需要交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计费依据是什么?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是《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结合地方实际,由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征收管理办法。 以合肥市为例, 征收范围: 《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排污者付费”的原则。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计费依据: 第六条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标准及代征部门: (一)居民按居民生活用水的用水量计价征收,每吨水0.3元,随水费同时征收。由市供水集团代征; (二)建筑业、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按不含税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3‰征收。有兼营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主营所属行业划分。由市税务部门代征。 (三)市、区级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属财政供给的单位,按每人每年22元征收。由市、区财政部门代征。 (四)中央和省属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单位,驻肥部队,制造业、批发业、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及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行业和单位按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每人每年22元征收。 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按每人每学期2元征收。 交通运输业(客运)按座位数,每座位每月0.5元征收。 集贸市场、个体经营者按占地经营2平方米为一个收费单位,每一个收费单位按每月3元征收,不足2平方米的按照2平方米征收。餐饮摊群点按每摊位每月3元征收。 除本条(一)(二)(三)(四)款列举的行业和收费标准外,凡在合肥市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生活垃圾的行业和单位一律按上年度在职职工人数,按每人每年22元征收。 以上行业和单位由市、区城管部门负责征收。 因是地方管理办法,各地税务机关执行口径可能存在差异,如有需要您可以与所在地相关机关联系,进一步核实。
《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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