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承受的房产是否缴纳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的规定:“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第八条 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的用途,或者有其他不再属于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免征、减征契税情形的,应当缴纳已经免征、减征的税款。第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97年7月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的规定:“三、关于免税的具体情形(二)享受契税免税优惠的土地、房屋用途具体如下:1.用于办公的,限于办公室(楼)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办公的土地、房屋;(三)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申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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