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生产企业在计算申报环境保护税过程中还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①需要对所有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水泥生产企业排放口比较多,不要遗漏。 ②纳税人自行对污染物进行监测所获取的监测数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视同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可比照相关规定执行。 ③如有矿山开采行为,如开采石灰石,应按照相关规定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如有其它排污行为,如用锅炉取暖,施工扬尘、物料堆放和运输等,要按照相应规定计算缴纳环境保护税 ④生产过程中排放的颗粒物污染物,依据《环境保护税法》注明的税额,如果是燃烧产生的颗粒物,则对应的应税品目为“烟尘”;其他情况下产生的颗粒物一般为“一般性粉尘”,由于应税品目不同,对颗粒物要区分不同情况准确认定。 ⑤选择排(产)污系数法计算的污染物排放量无法区分落到具体的排放口,在纳税申报时可选定某一个排放口进行纳税申报。 ⑥在计算税款过程中,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是以千克为单位,要注意计量单位,准确进行换算。 ⑦纳税人委托监测机构监测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监测机构实施的监测项目、方法、时限和频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应当包括应税水污染物种类、浓度值和污水流量;应税大气污染物种类、浓度值、排放速率和烟气量。 ⑧水泥制造的生产过程中,如果采用湿法回转窑、干法中空窑、立波尔窑工艺,特种水泥生产的废水、废气等指标可参考《301水泥、石灰和石膏制造行业手册》中3011水泥制造行业新型干法工艺、小规模组合的相应系数。 ⑨纳税人采用委托监测方式,在规定监测时限内当月无监测数据的,可以沿用最近一次的监测数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但不得跨季度沿用监测数据。纳税人采用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申报减免环境保护税的,应当取得申报当月的监测数据;当月无监测数据的,不予减免环境保护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3号) 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热点问答 重点行业环境保护税宣传手册 2023-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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