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在什么情形下应当办理临时海关备案?

下列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应当办理临时备案: (一)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二)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三)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红十字会、基金会等组织机构; (四)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或者对外实施捐赠、国际援助的单位; (五)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办理临时备案的,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表》,并随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证明材料。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关总署第253号令(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的令)第六条

免费领取问答券
关注公众号,免费领取问答券
Loa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