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统一租房后无偿提供给员工住宿,双方要交哪些税?

1.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员工提供住宿,属于“非经营活动”,不是增值税的应税范围,不论取不取得租金收入,都无需确认增值税收入。 2.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根据上述规定,计入职工福利费相关支出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部分可全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属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缴个人所得税;可以量化的,比如单独给公司高管提供的住房,应该并入高管的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4.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租赁合同,按照租金的千分之一贴花。”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按照租赁合同进行缴纳印花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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