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建筑服务预交增值税时,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资料?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 (2)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4)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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