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同机器设备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未分别计算销售额,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七条的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本通知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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