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应届毕业生,2023年6月份毕业后自己创业,在上海设立了一家个体工商户,请问是否可以享受重点群体创业税收优惠?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可以。根据《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规定,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其中,上述人员包括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另外,根据《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发〔2019〕3号)规定,上海市范围内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每户每年扣减限额为14400元。


因此,您2023年6月毕业后在上海设立个体工商户,可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可以在3年(36个月)内按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2.关于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发〔20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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