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母公司借款买了块地作投资,土地没有开发,现要转让此地,对于向母公司支付的买地借款利息能否在缴纳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根据《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规定,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所以,根据上述规定,这里的财务费用是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您的借款买地利息,不属于房地产开发有关的利息支出。
1.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财法字〔1995〕6号)附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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