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公司给司机的现金奖励,必须要收取司机的发票吗?要帮司机代缴个人所得税款吗?(租赁公司将车辆放在第三方平台出租,司机通过平台租车)

情形一:司机是汽车租赁公司的员工,司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员工为本单位提供应税服务不是增值税应税行为,不缴增值税,不需要收取司机发票。个人从用工单位取得的报酬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以自制工资单发放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情形二:司机不是汽车租赁公司的员工,司机与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 司机与公司除了租赁合同以外,没有其他业务,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等相关文件规定的应税行为,不需要收取司机发票。个人所得税方面:属于司机的偶然所得,公司需代扣20%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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