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购入不动产,4月出售了,请问需要缴纳一个月还是两个月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一、(国税发〔2003〕89号)规定,对于购置的房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财税〔2008〕152号)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综上,如果3月购入,4月出售的话,只用交一个月的房土两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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