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简易征收的项目按照5%缴纳增值税的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可以。因为不属于“不得开具专票”的情形。不得开具专票的情形如下: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 )化妆品等消费品; (2)销售免税货物或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3)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所以,作为开票方适用简易计税项目只要不属于上述不得开具专票情形,是可以开具专票的。 备注:简易计税项目容易混淆内容,一定要区分是开票方不得抵扣进项,而不是不得开具专票。 (1)作为开票方适用简易计税不得抵扣进项,是指作为“开票方”取得进项用于简易计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与能否向客户开具专票无关。(开票方不得抵扣进项,不能影响作为“受票方”的客户抵扣的范围) (2)作为受票方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无论“采购”服务或商品是简易计税(3%/5%)还是一般计税(13%/9%/6%)只要不属于“不得抵扣”的情形,都可以取得专票并抵扣进项。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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