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公司,发生了销售佣金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二十八条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如销售佣金等)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但是,明确由客户承担的除外。” 销售佣金是是为取得合同而发生,属于合同取得成本,不属于合同履约成本预期一年以上完成的合同,应当将销售佣金资本化,计入“合同取得成本”,后续进行摊销计入销售费用: 如果一年内可以完成的合同,可以直接费用化,计入销售费用。对于资本化计入“合同取得成本”,期末应根据预计的摊销期限,分别计入“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列报。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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