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识别出可能表明存在管理层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交易的安排或信息,注册会计师在实施程序后仍然无法确定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或关联方交易,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如何应对?

由于关联方之间彼此并不独立,关联方关系可能为管理层的串通舞弊、隐瞒或操纵行为提供更多的机会。因此,即使识别出可能表明存在管理层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交易的安排或信息,注册会计师在实施追加的程序后,仍然有可能无法确定是否确实存在关联方关系或关联方交易。 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51 号——与治理层的沟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3号——关联方》的要求,将这一情况作为审计中的重大困难与治理层 进行沟通,要求治理层提供进一步信息。通过该项沟通,还可以提醒治理层关注是否存在未披露的关联方关系和关联方交易。 在与治理层沟通并获取其提供的进一步信息后,如果注册会计师仍然无法确定是否存在管理层蓄意不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重大关联方交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41 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 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等相关准则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这种情况对审计意见的影响。如果注册会计师认为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作为形成审计意见的基础,注册会计师应当通过下列方式确定其影响: (1)如果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发表保留意见。 (2)如果未发现的错报(如存在)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的影响重大且具有广泛性,以至于发表保留意见不足以反映情况的严重性,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可行时解除业务约定(除非法律法规禁止);如果在出具审计报告之前解除业务约定被禁止或不可行,应当发表无法表示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6号——关联方(2013年)》(会协〔201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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