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识别出可能表明存在管理层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交易的安排或信息,为确定相关情况是否能够证实关联方关系或关联方交易的存在,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实施哪些程序?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23 号——关联方》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识别出可能表明存在管理层以前未识别出或未向注册会计师披露的关联方关系或交易的安排或信息,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相关情况是否能够证实关联方关系或关联方交易的存在。 在确定时,如果认为必要并且可行,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实施的程序的例子包括: (1)调查重大或非常规交易的交易对方的背景信息,如股权结构、经营范围、法人代表和注册地址; (2)就交易对方与被审计单位的关系,询问直接参与交易的基层员工; (3)对存有疑虑的重要客户或供应商进行实地观察或询问; (4)向被审计单位的重要股东或关键管理人员进行询证; (5)检查银行对账单和大额资金往来交易; (6)利用专家的工作,如反舞弊专家。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关联方之间很可能串通舞弊,注册会计师实施上述一项或多项审计程序,并不一定能够证实关联方关系或关联方交易的存在。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6号——关联方(2013年)》(会协〔201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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