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的情形有哪些?

固定资产原值在税收和会计的计量上一致的前提下,也就是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和会计上的初始计量一致的情况下,税法与会计的折旧方法存在差异时,总会出现某一时期税法折旧额小于会计折旧额的情形。具体如下:

(1)会计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按税法规定折旧完毕后,税法折旧为零,而会计折旧仍在继续。

(2)会计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采取年数总和法或者双倍余额递减法,税法折旧会前期大而后期小,在税法折旧的后期会出现税法折旧金额小于会计直线均匀折旧金额的情形。

(3)会计和税法均加速折旧,但税法与会计处理金额不一致,当税法折旧金额小于会计折旧金额的。

(4)会计和税法均加速折旧,该类固定资产税会处理一致,当税法折旧额小于正常折旧额的。

(5)税法采取一次性扣除后,年度内剩余月份。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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