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计价方法可以变更么?

可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八条“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第二十六条“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三)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之规定,企业关于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后,即应当按照该方法对存货的收、发、余等事项进行核算,而且不得随意变更。若确实需要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根据“法无禁止可为”,所以计价方法是可以变更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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