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公司可以同时采用2种存货计价方法么?

企业存货的计价方法,涉及到税务和会计两个方面。 存货的发出,其成本计量方法有很多种,但是会计和税法分别规定或认可其中的一部分计量方法。 会计方面: 《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第十四条: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的劳务,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税法方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根据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会计上没有限制只使用一种计价方法,所以可以同时使用2种存货计价方法。 税法上规定了只能选用一种,所以不能同时使用。造成的税会差异在后期进行调整。
1、《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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