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为非名录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 20 万美元以下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外汇局如何进行管理?

一是银行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对于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 20 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除上述规定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应当办理名录登记,且银行按照《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 年版)》第十一条等规定为其办理相应的贸易外汇收支。 二是外汇局可每日监测辖内银行为非名录企业办理业务情况,发现异常或涉嫌违规的,如未按规定为非名录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将依法进行核实和处理。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 3、国家外汇管理局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政策问答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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