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大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跨境电商企业,银行和支付机构是否需要先督促企业办理名录登记后,再为其办理收付汇业务?

一是银行和支付机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 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凭交易电子信息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对于年度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 20 万美元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原则上应要求企业先办理名录登记,再为其办理收付汇业务。目前企业申请名录登记可通过线上和现场两种渠道办理。 二是外汇局每月公布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 18 万美元且不足等值 20 万美元的非 名录企业名单,银行和支付机构可将上述名单与自身企业客户名单进行比对,及时提醒此区间的企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以免影响客户后续业务的办理。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支付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19〕13号) 2、国家外汇管理局 货物贸易外汇业务政策问答 2021-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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