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办理汇发〔2022〕15号中各项外汇业务,应履行哪些结售汇统计义务?

金融机构应按照《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汇发〔2019〕26号)规定,履行相应的结售汇和头寸统计义务。具体如下: (一)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人民币对外汇普通美式期权和亚式期权,参照普通欧式期权统计规则纳入统计。其中亚式期权业务不纳入《衍生品业务报表》D04 表中的“价内期权合约本金额”项。 (二)金融机构为客户办理外币对衍生品产生的损益结售汇,可在结售汇发生当期纳入即期代客结售汇统计。《即期结售汇统计月报表》(S01 和 S03 表)的科目归属为“投资收益-银行代客”。 (三)金融机构与客户开展近远端人民币金额相同、外币金额不同的人民币外汇掉期产生的外汇敞口,可在外汇掉期签约当期纳入即期自身结售汇统计,历史积累的外汇敞口可一次性纳入统计。《即期结售汇统计月报表》(S01和S03表)的科目归属为“其他投资-银行自身”。 (四)银行办理自身项下外汇敞口的套期保值,签约时,在《结售汇综合头寸报表》(P01和P02表)和《衍生品业务报表》(D01-D05表)中纳入对客衍生品统计;履约时,在《衍生品履约统计月报表》(S02和 S04表)中纳入自身结售汇统计。 (五)银行办理平盘贵金属交易敞口形成的外汇敞口自身结售汇交易,可在平盘当期纳入即期自身结售汇统计。《即期结售汇统计月报表》(S01和S03表)的科目归属为“其他投资-银行自身”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的通知》(汇发〔2019〕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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