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的办税人员办理哪些涉税事项时需实名办理

(一)未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的; (二)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及办理登记信息变更的; (三)未办理登记,因临时经营需要代开发票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需要代开发票的; (四)办理发票种类核定与调整、发票领用、发票代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发票真伪鉴别等发票类业务的; (五)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等税务认定事项的; (六)开具清税证明、完税证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等税收证明、办理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事项的; (七)开通网上办税功能、查询变更密码及数据信息维护的; (八)纳税人查询自身涉税信息的。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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