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邮寄印刷品、音像制品数量有什么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1号)规定: 一、载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或音像制品,禁止进境: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攻击中国共产党,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   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6.宣扬邪教、迷信的;   7.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8.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9.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10.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1.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进境的;   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载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或音像制品,禁止出境:   1.本办法第四条所列内容;   2.涉及国家秘密的;   3.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出境的。 三、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下列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   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   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   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   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对全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1.个人携带、邮寄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50册(份)的;   2.个人携带、邮寄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0盘的;   3.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   4.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   5.其他构成货物特征的。   提醒:超出上述三规定的数量,但是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不属于上述四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规定对超出规定数量的部分予以征税放行。 根据海关有关规定,对个人邮寄进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的验放标准,不受《关于调整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管理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中的免税额和物品限值的限制,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1号)规定的免税、征税数量予以验放。但印刷品、音像制品有属于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境的,海关将按规定予以收缴或者责令退回。
1.《海关总署令第16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 2.(广州海关 2021-8-2 常见咨询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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