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代码片段,可以开具软件发票吗?发票品目为软件

销售的代码片段不能按照“软件”品目来开票。 1、首先,从《增值税税收编码》可以看出开票系统中“软件”品目一级名称就是“软件产品”。 2、再依据《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关于软件产品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者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者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 所以,一般开票品目为“软件”要满足软件产品的定义,并且非自用的软件即开发用于销售的软件需要登记和备案,比如取得《软件产品证书》。综上,代码片段显然不能视为“软件产品”。个人更倾向此片段销售适用“软件开发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开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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