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方收到销售方的质量赔款,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么?

不需要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未发生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发票。 购买方向销售方收取的质量赔款,对于购买方而言,购买方并没有提供货物或服务,收到的钱不属于业务款,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备注:实务中可能存在的情形是,销售方因质量问题,给购买方在价格上作折让,此时销售方会选择按照折让后的金额开具发票或者开具红字发票。 注意区分赔偿与折让。赔偿更倾向于给对方造成损失作出的经济补偿。折让则是就商品本身质量缺陷给与售价上的优惠。需要依据买卖双方协商细节进行区分。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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