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的“报税联”盖章了还能用吗?

根据国税函〔2006〕479号的规定:“一、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对于很多人纠结的是这个文件规定了报税联不能加盖印章。 国税函〔2006〕479号的规定是有历史原因的,因为当时如果在抵扣联上盖章,扫描认证时经常会通不过,所以不得不明文单独规定不允许在抵扣联和报税联上盖章,现在是勾选认证的技术,这个问题就不存在了。 报税联主要是给购车人拿去交税的,大都税务部门不会认为盖章了这个税就不能交。所以报税联盖章了是小事,主要是税交了才是正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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