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集团向个人借款1000万,贷款利率4%,我们把其中800万借给子公司使用,按照4%收取的利息,请问是否属于集团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

不属于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统借统还业务中资金来源必须是金融机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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