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是如何规定的?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缴纳教育费附加。 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1、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 2、《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文件 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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