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多少百分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第一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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