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纳税人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如何使用剩余可用额度?

根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的解读规定:“九、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时,单份发票开具金额不得超过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且不得超过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并根据实际开票金额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试点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的,在领用发票时按领用份数与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时不再扣除当月剩余可用额度。”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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