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务派遣关系中,“用工单位”与“用人单位”怎么区分?

在《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中,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而被派遣的劳动者工作的单位为“用工单位”。 也就是说派遣单位要承担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支付工资的法律义务,而“用工单位”对劳动者是提供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义务。 简单的说就是用工单位是劳动者实际工作的单位,用人单位是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这个区别主要是在劳务派遣里出现的。大多情况下说用人单位和用工单位是同一个。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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