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识别号
发票

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学校、个人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吗?

企业购买方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需在发票上填写购买方信息。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学校、个人等非企业实体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规定:“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政府、事业单位、医院、军队、学校、个人不属于企业,开具发票可以不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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