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缴
增值税

向国外的货运公司支付海运费,国内企业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吗?

国外货运公司在境内无经营机构时,国内支付方需代扣代缴增值税。支付方需确保有税前扣除凭证,并与对方沟通发票或扣税事宜,即使不清楚对方是否设有境内经营机构。

如果国外的货运公司没有在境内设置经营机构无法自行申报纳税,那么国内企业作为支付方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分析如下: (1)首先判定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此处“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包括“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所以作为服务的购买方在境内,即为在境内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 (2)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该国外货运公司在境内有经营机构就不用代扣代缴增值税,没有经营机构就需要支付方代扣代缴。 总结:作为支付方无法知道该境外公司是否有境内经营机构,是否负有代扣代缴义务;但是一定要知道自己要有税前扣除凭证(要么是代扣代缴的完税凭证,要么是发票),此时自然就会与对方沟通发票或扣税事宜。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第六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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