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计扣除
政策

我公司是一家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在7号公告出台以后,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吗?

7号公告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按财税〔2015〕119号等文件执行。烟草、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房地产、租赁商务、娱乐业等不适用该政策。因此,你公司作为批发零售业企业,仍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7号公告明确,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因此,7号公告出台以后,你公司作为一家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仍不能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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