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发票
税前扣除

国外发票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吗,汇算清缴时需要调增么?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帐核算的凭证

可以作为扣除凭证。


各国(地区)情不一样,有的国家(地区)有可能是给一张发票或形式发票,有的给一张税单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帐核算的凭证。”因此,取得境外凭证可以列支并按相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但税务机关审查时可能会要求企业提供确认证明。


至于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后,是否还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主要看该项支出的用途是否有税前扣除的限制,比如在境外媒体投放的广告费,税前扣除一样需要和境内的广告费一并在比例限制范围内进行税前扣除,超额部分就需要做纳税调增。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号)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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