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垫性质费用取得的增值税票可以抵扣吗?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16]36 号附件1第二十四条规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既然是代垫性质的费用,说明该费用以及对应增值税额,就不是企业本身支付或负担的,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就不能作为企业的“进项额” 常见的代垫性质费用有出租方在出租房屋发生的水电气等费用,出租方没有向承租方开具发票,而是使用分割单和收据向承租方收取的水电气等费用。该部分通过分割单收取的水电气等费用,在性质上就属于代垫性质,出租方由于没有开票确认收入,其取得的进项税额中属于代垫部分的税额就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应该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做转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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