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到期后,在2023年第1号公告出台前部分纳税人已按照3%征收率缴纳了增值税,能够退还相应的税款么?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1号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但是,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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