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借款年底未还,要视同分红缴纳个税吗?

不一定。依据(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注意此处用语“可视为”,而不是“应该”或“必须”视为。比如账面无利可分或者有偿借款等情况,一般不能认定视为分红。但是建议企业年底前收回股东的无偿借款,否则资金被股东长期占用容易构成事实上的分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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